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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单位】
广州市财政局
【文
号】 穗财会[2000]613号
【颁布日期】
2000.07.10
根据江泽民主席签发的国家主席令(第24号),经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的(会计法)自今年7月
1日起施行。6月28日,国务院召开全国电视电话会议,对全面贯彻实施《会计法》作出部署。现按全国电视电话会议提出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就我市贯彻实施《会计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继续广泛深入宣传和组织学习《会计法》,为依法做好会计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一)继续大力开展宣传工作
前段时间,我局已在《广州日报》刊登《会计法》和会计管理工作有关事项宣传专版,在《广州电视台〉播出《会计法》宣传广告,在市区部分公共汽车车厢刷写《会计法》宣传标语,举办《会计法》辅导讲座,组织收看财政部举办的《会计法》电视广播辅导课,组织发动广大财会人员参加全国会计知识竞赛活动,组织制作、发行《会计法规制度大全》光碟,等等;各区、县级市财政局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开展了《会计法》宣传工作;不少单位也在适当场所出版《会计法》宣传专栏,张贴《会计法》宣传广告或标语等。近期,我局将按计划积极开展以下几项宣传工作,请各部门、单位给予大力支持、配合:
1、继续组织开展会计知识竞赛活动
(1)做好第一赛程答题卡的回收、上送工作。请市本级各主管部门和各区、县级市财政局按照我市会计知识竞赛办公室6月22日所发《关于回收答题卡事项的通知》的要求,积极做好答题卡的回收和上送工作。
(2)认真开展我市第二赛程各阶段的竞赛活动(现有18个队参赛),争取好成绩。第二赛程分为初赛、复赛、决赛三个阶段,其中决赛于7月25日在广州电视台进行(7月29日晚上8时,广州电视台播出决赛实况);通过决赛,选拔若干优秀选手组成我市代表队参加全省竞赛。请各单位大力支持各阶段竞赛活动的开展,并通知财会和有关人员收看电视决赛实况,使之发挥宣传、教育的作用。
2.积极举办《会计法》和财会法规宣传咨询活动。7月28日上午,我市各级财政部门同时举办《会计法》、会计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国有(控股)企业会计报表核查、社会保障财会管理、财政行政复议和国家赔偿、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等方面的宣传咨询活动,扩大社会影响。请各单位支持财会人员参加这项专业性的咨询活动,从而增强法制观念,提高业务素质。
3、大张旗鼓地宣传遵纪守法的榜样。认真做好评选、表彰会计工作先进集体和会计先进工作者的工作,并在《广州日报》刊登光荣榜,弘扬正气。另一方面,如发现违法乱纪的典型,要公开曝光。
4.继续做好宣传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发行《会计法规制度大全》光碟、评选“我与会计法”优秀文章等工作。
(二)继续认真抓好培训学习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我市已有三千二百多名级单位负责人和六万一千多名会计人员以及绝大多数注册会计师参加了《会计法》的培训学习。下半年,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继续认真抓好这项工作,组织、督促单位负责人、会计人员和注册会计师学好《会计法》,使之认识所需承担的法律责任,懂得如何执行有关法律规定。
由我局颁发《会计证》的单位,其单位负责人和持有效《会计证》的人员请到本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我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定点培训单位参加培。由区、县级市财政局核发《会计证》的单位,其单位负责人和持有效《会计证》的人员请到本区、县级市的中华会计成人中专分校参加培训。注册会计师(包括非执业会员)由广州注册会计师协会组织培训,并按有关规定执行。单位负责人参加培训后,由我局发给《会计法培训证》,此证作为该单位会计人员2000年度《会计证》年检的依据。持有效《会计证》的人员参加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由我局发给《会计法培训证》,此证作为2000年度《会计证》年检的条件之一。
对属于我市特困范围的会计人员,可按我局穗财会[2000]533号通知有关规定,在今年参加《会计法》培训和今后参加继续教育课程培训方面给予免费照顾。对我市下岗、失业的会计人员,也将给予类似照顾,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二、各单位必须依法建账建制和检查整改,切实保证会计信息质量
(一)依法建账。必须依照《会计法》的规定,正确建立会计账簿,如实反映财务收支。并要依法对外提供会计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完整。如有不符合《会计法》有关规定的行为,必须立即予以纠正。
(二)依法建制。必须依照《会计法》的规定,建立健全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和内部约束机制,完善基础管理制度,通过健全的制度和有效的机制,控制、防范违法行为和经营风险。
(三)落实责任。单位负责人、会计人员和其他会计工作相关人员,都要切实履行《会计法》赋予的责任,各司其职,依法办理会计事务,提高会计工作水平。
三、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一步规范会计行为和会计信息标准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全面贯彻落实《会计法》、开展会计工作的具体行动指南。目前,国务院、财政部已经制订发布了若干与《会计法》配套的法规、规章,对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编报、内部控制制度、财政部门执法检查、会计从业资格管理等多个环节作了明确规定。近期,财政部还将适应经济改革和发展的要求,按照“借鉴《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模式,建立统一的、综合性的会计核算制度”的改革思路,着手改革现行行业会计制度,依法建立健全全国统一的会计核算制度,进一步规范会计信息标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对国家统一的管计制度,各单位都要严格执行。
四、认真执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提高会计人员业务素质
(一)会计人员是市场经济活动的特殊从业人员,不仅要有良好的业务素质,还应有较强的政策观念和职业道德,要受法规制度和职业纪律的约束。财政部已经颁发《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规定从今年7月1日起实施。
l、凡在今年7月1日之前已按规定取得有效《会计法》的人员,视同具备会计从业资格;这些人员分别在1999年完成《会计职业道德》培训和在今年完成《会计法》培训并且取得我局统一印制的培训证书后,可按规定程序直接换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为了便于操作,我市《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换证工作与2000年度《会计证》年检工作一并进行,计划从200l年起有计划地组织实施;具体实施办法另行通知。
3、在省财政厅制定、颁发我省贯彻《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之前,我市暂按原《会计证管理办法》办理有关事项。
4.从今年7月1日起,今后凡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不得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者评审,不得申请取得会计人员荣誉证书;各单位不得任用(聘用)未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或原《会计证》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
(二)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认真组织做好会计从业资格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积极推进高级会计师队伍建设工作,促进会计人员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的不断提高。
(三)各级财政部门要大力加强会计人员监督管理工作,严禁不符合规定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对违法违纪的会计人员依法取消其从业资格。
五、强化社会会计监督,提高注册会计师执业质量
(一)广大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必须严格自律,依法独立、客观、公正执行业务,讲究职业道德,提高自身素质,更好地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二)我局要加强对广州注册会计师协会工作的领导,尽快建立注协行业党委,进一步发挥注协的行业管理职能。
(三)我局要依法加强对注册会计师执业质量的监督检查,督促他们依法开展社会审计业务,提高执业质量。
(四)我局要在市政府的领导和有关部门的配合下,认真抓好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清理整顿工作。
六、依法建立总会计师制度,积极开展会计委派制度试点
(一)《会计法》规定:“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都必须设置总会计师。”这是加强国有企业财会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名有关部门和国有企业必须积极贯彻落实,认真执行国务院颁布的《总会计师条例》。
(二)试行会计委派制度,是深化行政管理制度改革、强化监督制约机制、促进廉政建设的重要措施。前一阶段,我市已在国有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派设财务总监方面开展了一些试点。今后一个时期,我局要在总结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研究制订解决存在问题的措施,按照上级要求,积极扩大会计委派制度试点范围;近期,要配合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做好我市四大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派设财务总监的各项工作。
七、严格执法,切实加强会计监督工作
(一)《会计法》赋予财政部门监督检查各单位会计工作情况、对违法单位和个人行使行政处罚等权力,并且规定了相应的责任。全国电视电话会议明确,今年7月1日后,如果哪个地区会计工作仍然一片混乱、会计信息失真、对会计违法违纪行为处理不力,就要依法追究该地区财政部门主要领导人的法律责任。因此,各级财政部门务必加强对会计监督工作的领导,有组织、有规划、有步骤、有重点地开展会计执法检查,确保《会计法》贯彻实施到位,确保本地区会计工作质量有新的提高。
(二)各级财政部门必须建立健全会计监督检查责任制度,具体明确内部职责分工。会计监督的总协调、总筹划、总调度工作,由会计管理部们统一负责。会计监督的各项具体工作,分别由有关业务职能部门负责。要通过明确分工和建立工作责任制度,将会计监督与会计管理、财务管理、预算管理、国有资产管理、财政监督检查有效地结合起来,寓监督于各项管理之中,寓监督于会计管理工作的全过程。
(三)各级财政部门必须切实依法开展会计监督检查。根据全国统一部署,今年底、明年初,我局将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一次贯彻实施《会计法》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各单位是否依法建帐、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和完整、会计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按规定配备总会计师、会计基础工作、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和控制制度建设等情况,并把计监督检查与整顿会计秩序、会计信息质量抽查等结合起来,把一般检查与大案要案查处结合起来。从现在起,各单位必须对照《会计法》的规定,认真进行自查自纠。
(四)对查出的违法违纪问题,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会计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1、属于内部管理不严的,要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取得成效;逾期未改或整改未见成效的,要通报批评,并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2、属于单位负责人授意、指使、强令会计人员编造、篡改会计信息,弄虚作假,危害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的,要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3、凡属会计人员执法犯法、通同作弊的,除追究其责任外,还要吊销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不允许其继续从事会计工作。
4、对依法处理的重大典型案例,要公开曝光,以起到震慑教育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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