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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单位】
广州市财政局
【文 号】 穗财会〔2003〕2023号
【颁布日期】
2003.10.28
市财政各分局,各区、县级市财政局,市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从2002年开始,用3年左右的时间逐步推行《企业会计制度》”的要求,促进企业会计资料真实、完整,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现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快进度。2000年12月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制度》,打破行业界限,建立了国家统一的会计核算制度,充分体现企业之间会计政策的可比性和一致性,体现了会计谨慎性原则;有利于企业真实反映其资产质量、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促进企业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有利于企业摸清家底,消化历史包袱,加强内部控制,提高市场竞争力。各单位负责人、财会负责人应充分认识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结合企业实际,统筹规划,制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具体工作计划和实施时间表。到2004年底止,我市国有企业应完成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新旧制度的转换工作。为便于会计信息的比较,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时点应采用公历1月1日作为起始时间。
二、加强培训,做好准备。2001-2002年我市曾普遍组织会计人员学习《企业会计制度》基本知识,各单位应在此基础上,有针对性地组织会计人员加深对《企业会计制度》的理解和学习,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建立健全企业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研究制定新旧会计制度衔接办法,积极做好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各项前期准备工作。
三、全面清产核资,做好审计工作。申请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国有企业单位,应进行全面的清产核资,认真摸清“家底”,核实资产质量,全面清查企业各项资产损失情况和成因。对按照原会计制度清查出的资产损失和按照《企业会计制度》预计的减值损失,应分别计入待处理财产损溢,按照有关规定程序批准后进行处理,并编制《企业资产损失情况表》(见附件2)。企业清产核资的结果,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由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核查出的各项资产损失的真实性、合理性以及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提出意见。企业全面清产核资基准日与计划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时点不超过1年。
四、申报办法。已建立母子公司管理体制的企业集团,应当由母公司统一向市财政局申请;尚未建立母子公司管理体制的企业,应当按照财务隶属关系逐级汇总上报。在企业集团内部,部分具备条件的企业,可以先行申请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五、申报资料。申请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市属国有企业,应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企业申请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程序及报送材料的规定〉的通知》(财会〔2001〕44号)规定,填写申请表(附件1),向我局(会计处)报送如下材料:
1.申请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报告(包括原执行何种会计制度及其执行情况、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理由、企业管理结构各层次的职责等);
2.企业董事会等权力机构批准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文件等;
3.企业现有资产质量、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预计产生的资产损失说明;
4.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预计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影响的说明;
5.按原制度清查的资产损失处理方案和按《企业会计制度》预计的损失处理方案;
6.企业会计基础工作情况说明(包括财务会计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内部会计控制和实施有效性的情况等);
7.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8.其他材料(包括原采用的重要会计政策、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后会计政策的变更和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编制的最近2年比较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等资料)。
六、审批程序。市财政局(会计处)收到市属国有企业申请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申报资料后,将在2个工作日内转经管财政分局;经管财政分局对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承受能力、财务管理体制、资产损失处理以及财务会计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内部会计控制和实施有效性的情况等进行初审,一般在10个工作日内将初审意见报市财政局会计处;会计处会同有关处室审核后,一般在10个工作日内批复给企业。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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